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精神,为加强信息安全管理,规范网站信息发布工作,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的信息化系统之外的任何地方、以任何方式开办与学校或工作相关的网站、平台以及其他面向公众的互联网访问应用。确因特殊需求必须在校外提供与学校或工作相关服务的,必须在7月20日之前书面向党政办报告、审批并报信息化建设与发展中心备案。
2.不得在未经信息化管理部门书面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利用校园网资源,建立面向公众的网络服务。
3.不得擅自利用学校的IP地址、域名、空间、流量等资源向校外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网络服务。
4.任何未经党政办审批和未向信息主管部门备案的网络服务均不得与学校或工作有具体的内容关联,且一切后果和责任由服务创建者和管理者自负。
5.不得将学校拥有的域名等资源带入其他第三方系统中使用。特殊情况需向党政办报告,经审批通过后方可使用。
请各部门立即展开内部筛查。如果发现符合上述描述情况的网络服务,必须立即采取关停措施,在未通过审核和审批之前,不得擅自恢复服务。
党政办公室
信息化建设与发展中心
2019.7.16